住戶繳交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係本於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不是本於住戶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有未能善盡義務的情形,應在住戶大會上要求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依法訴追責任,但是不能以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能盡責作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社區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社區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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