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契約範例(如下)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OOO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 一 條:對消費者之說明義務
為維護雙方權益,確保增進甲方之交易安全,維
護甲方實質之契約自由,乙方應向甲方解說本契
約之主要條款及乙方因執行本契約保全業務所應負之賠償責任,並經甲方審慎研議後,雙方始協議簽訂本契約。
※ 甲方簽章:
第 二 條:駐衛保全服務之所屬標的物
※ 一、標的物名稱:
※ 二、地址:
※ 計 層(包括地上 層,與地下 層),
建物面積約 坪。
※ 三、範圍:
(一)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專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不
在管理範圍。
□其他
(二)非公寓大廈
□公共區域(應說明其範圍),包括:
□非公共區域(應說明其範圍),包括:
,但下列區域不包括:
1.
2.
3.
(三)其他標的物
前項所稱範圍如有疑義,視為全部區域。
第 三 條:駐衛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契約所定之各種駐衛保全服務。
二、乙方就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須對甲方盡告知說
明之義務。
三、乙方及其駐衛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之秘密事項,不得
洩漏。
第 四 條:駐衛保全服務作業
一、乙方受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門禁管制,並依甲方之
要求予以登記。
二、乙方受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管制車輛進出,必要時
並予登記。
三、乙方應提供防盜之建議及防火、防災之應變處理建議。
四、不論於標的物範圍或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非公共
區域內,若有意外事故或發現盜賊入侵或暴行發生,乙
方應即報告警察、消防機關及甲方,並予監視,設法阻
止或防止災害擴大。
五、應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標的物之防災、防盜、防火等
下列安全措施及經共同協議事項,其具體服務項目包括:
□固定崗哨
□巡邏
□監看閉路電視、盜警與火災系統,操作錄影、錄音與緊急
廣播設備
□人員意外之預防與安全
□填報工作日誌、通知與其他報告
□交通指揮
□停車場管理
□鑰匙管制
□火災預防與管制
□緊急狀況處理與應變規劃
□標的物內通行管制
□物品進出管制
□保全調查(現場保全勘查)
□標的物內現金運送之護衛
□其他約定項目
□
六、甲方要求或指示乙方所為之各項服務,須以不牴觸法
令為限,如乙方認為甲方之要求或指示違反法令,需
向甲方詳細解說相關法令。
七、乙方駐衛人員在標的物與執行公務之警察實施聯巡或會
哨,甲方不得禁止或限制。
八、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應提出企劃書,經雙方同意者,為
契約之附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標的物基本資料、公共區域詳細範圍、警備(報)設施。
(二)保全工作職責、組織編制、人事費用、執勤設備需求。
(三)駐衛保全哨之勤務內容、作業重點、工作時間、執勤人
數、保全人員配備。
(四)安全管制建議。
九、乙方為執行本契約,有權制止本標的物內任何人有關違
反本契約、法令、規約,或違反甲方管理組織(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所制定管理規
章之行為。乙方於必要時可進入甲方或甲方各區分所有
權人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惟乙方應事先獲得甲
方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但因防火、防災及其他緊急
情事不在此限。
第 五 條:保全服務期間
※本契約之保全服務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月 日 時 分止,不因甲、乙雙方負責人之變更而失效。
第 六 條:保證金
※本契約簽訂時,由甲方提供新臺幣 元
(不得超過每月駐衛保全費用)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
前項保證金於本契約期滿或服務終止時,應由乙方於七日內
原數無息退還甲方。
第 七 條:駐衛保全費用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臺幣 元
(內含服務費 元及營業稅 元),當月之上述費用應
於次月五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之,逾期每日以萬分之
三(0.03%)利率計息:
□由甲方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繳入乙方所指定之郵政劃撥帳號或「 ???企業銀行東台北分行」(戶名:OO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之帳戶
□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
□其他方式:
前項營業稅之金額如經變更徵收率時,應依變更後之稅率計算營業稅與合計之駐衛保全費用。
甲方未依約定給付乙方駐衛保全費用時,乙方得逕行自乙方關係企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之管理費扣抵遲延給付之駐衛保全費用,甲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請求。
第 八 條:保全作業空間及設備
※一、甲方應無償提供適當之執勤處所(包括 □服務台 □崗亭 □辦公處所□休息處所)、連絡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用具。
※二、甲方應提供適當警備(報)設施、法定消防設施供乙方使用,警備(報)設施包括:
□門禁系統
□電腦門禁與辨識系統
□盜警系統
□閉路電視與監視系統
□錄影、錄音設備
□緊急廣播系統
□對講機系統
□緊急押扣
□火警系統
□大樓自動化系統(HA)
□其他:
三、執勤處所相關費用負擔如下:
1.甲方負擔
水電費 電話費
※
2.乙方負擔
膳食費 夜點費
四、駐衛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所需裝備除第二款約定由甲方提供者外,由乙方自行提供。
第 九 條:駐衛保全人員紀律
一、駐衛人員應依企劃書之規定執行勤務。
二、甲方對駐衛人員執行勤務狀況有監督權,乙方對駐衛人員應善盡管理考核之責。
三、駐衛人員如有怠忽職守、不遵守勤務準則規定、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按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第 十 條:保險事宜
乙方應依保全業法第九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乙方經甲方之請求,應給予該保險單影本。
第 十 一 條:賠償責任金額及程序
乙方或乙方駐衛人員未能善盡第三條、第四條所定之駐衛保全業務、洩漏應保守之秘密或其他侵害甲方、所屬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權益之情事,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依前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者,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所受之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但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受原物尋獲通知後 一 個月內,未主張取回原物者,原物歸乙方處理,不得異議。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應於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報警處理,並於 七 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文件及附客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
為辦理損害賠償事宜,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應提供有關帳冊、憑證及其他資料供查證。
第 十 二 條:請求方式
乙方因前條第一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甲方於損害發生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申報損失,在未超過新台幣伍仟 元之範圍內,由乙方依據甲方申報損失之金額予以賠償。
二、甲方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於甲方舉證證明其損失財物之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後,由乙方按甲方之實際損害負賠償之責,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但其損失財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者,其每件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壹萬元。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甲方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受最高賠償金額之限制。
第 十三 條:過失相抵
乙方就執行本契約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甲方或甲方人員或甲方住戶與有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第 十 四 條:免責事由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暴動、火災、氣爆、保全人員不及防備而突然發生或人力無法控制之破壞、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者,但因乙方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所屬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三、因甲方或甲方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或因甲方人員或標的物公寓大廈內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使用人違反保全管制規定所致者。
四、標的物公寓大廈專有專用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設施或財物被盜或失火所致之損害,或甲方於營業時間內標的物內設施或財物被盜、失火所致之損害。
五、乙方已合理建議甲方改善設施或改進保全管理措施,而甲方為未接納所致之損害。
六、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駐衛人員或服務時間,乙方未能看管之標的物內設施或財物被盜或失火所致之損害。
七、甲方指揮調派乙方駐衛人員所致之損害。
八、標的物內設施設備之自然或人為損壞。
九、停車場內車輛或車內財物被盜或破壞之損害。
十、甲方於本契約明文約定保全服務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額外要求乙方駐衛人員提供服務所致之損害。
十一、乙方於案發當時立即捕獲主要暴徒竊犯送警法辦者。
十二、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止債權人強行搬走之財物損失。
十三、其他僅可因歸責於甲方、甲方人員或公寓大廈內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使用人者所致之損害。
十四、於第四條第四款之情形,乙方於意外事故或竊賊入侵或暴行發生時,已即時通報警察、消防機關及甲方,並予監視及為必要之處置者。
十五、甲方標的物未能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而導致災害發生或擴大者。
第 十 五 條:甲方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於通知到達乙方後十四日生效,但其契約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於通知到達乙方後六十日生效。甲方亦得支付上述預告期間之駐衛保全費用,即時終止本契約。
契約履行未逾一年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者,應賠償乙方二個月駐衛保全費用新臺幣 元(不得逾一年應收駐衛保全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之差額),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情形,乙方應將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之駐衛保全費用,連同保證金,與前項之損害賠償金額結算互抵後,其餘額應於終止日起十日內返還,相關器材、設備並應點交。
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通知乙方改正而未於三日內改正者,得以書面終止契約時,於通知到達乙方後生效。乙方應於終止日起十日內返還已收甲方未到期之駐衛保全費用及保證金。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得依本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 六 條:乙方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空襲、爆炸、戰爭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對甲方繼續提供防護服務者。
二、甲方積欠第【六】七條應繳之費用,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催收仍未於七日內繳費,而無正常理由者,乙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停止服務。
三、乙方有其他正當事由者。
乙方依前項第一、二款終止契約時,於通知到達甲方後生效。依前項第三款終止契約時,於通知到達甲方後十四日生效,但其契約期限一年以上者,於通知到達甲方後六十日生效。
乙方依前兩項終止契約時,得收取到終止日之駐衛保全費用。就已收甲方終止生效日後未到期之駐衛保全費用及保證金,則應於終止日起十日內返還,相關器材、設備並應點交。
第 十 七 條:續約
本契約期滿一個月前,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本契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以後亦同。
第 十 八 條:費用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費用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作適當調整:
一、自乙方開始服務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價重大變動者。
二、因勤務內容更易、人員增減者。
第 十 九 條:其他協議事項
一、本契約後附之駐衛人員及編組服務時間,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本契約係依保全業法第十二條「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施行細則第十條(詳列書面契約應載明之事項)規定簽訂,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以本契約之書面約定為準,乙方招攬業務之廣告內容,或其他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簡報、企劃案、報價單,或口頭說明等契約內容,均已包括在本契約內,本契約簽訂後,如對本契約內容有任何修正或變更,悉依雙方簽署之書面修正或變更協議書為準,任何口頭約定之事項概不生效力。
三、如乙方無償加裝系統保全(電子保全)器材設備,乙方不依系統保全(電子保全)服務契約書另行賠償。
第 二 十 條:訴訟管轄
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 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甲方於本契約終止後,自終止之日起算兩年內,不得留用乙方前所派駐之任何駐衛人員,如有違反時,甲方應依留用時間之久暫,以本契約所定駐衛保全費用收費標準,依比例賠償乙方。
第二十二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並各執壹份正本,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者:
※ 甲 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甲 方: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負責人:
※住 址: 住 址:
※電 話: 電 話:
※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乙方名稱: OOO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住 址:台北縣OO路 段 號 樓
電 話:(02)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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