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是公寓大廈最高的自治法規、團體協議,素有「社區憲法」之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基於「社區自治」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許多「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條文,賦予規約優先適用部分公寓條例的效力。

  規約之內容包羅萬象,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即可,但如何訂定一個適合大樓社區的規約,恐怕不是一件單純的工程。首先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1)規約應載明事項,如:第23條、26條。(2)公寓條例授權規約優先適用項目,如: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4項、第29條、第31條。(3)規約得規定事項,如:第6條、第16條第2項、第25條、第36條、細則第11條等。除此之外;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不違反善良風俗,大樓社區都可以自行訂定符合社區共同利益的規約。

  基於政府主管機關的職責,內政部早在85年5月27日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並分別於92年、94年、95年多次修正,以輔導公寓大廈正常發展,做為行政指導之用。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有一些內容直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造成的結果是;(1)如果規約內容與引用法令條文一致,何必多此一舉,增加規約內容的負擔。(2)如果規約內容與引用法令條文不一致,到底先適用規約,或先適用條例法條?造成規約與條例的競合、私權與公法的矛盾,常讓大樓住戶無所遵循、爭議迭起。當時立法院92年12月31日大幅修正不合時宜的公寓法令條文時,引用公寓條文作為規約的大樓社區,面臨規約無效及修改規約的窘境。最近立法院至少有7個以上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擬修正第 8、10、12、14、24、25、31、32、57條等 9個條文,增訂25條第2項、29條第5項、32之1條、38之1條等4個條文,內政部也正全面研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中。

  雖然規約範本並無法定效力,但實際上超過90%以上的公寓大廈都是以內政部規約範本稍加修正來訂定自己社區的規約,常未考慮自己公寓社區的條件而囫圇吞棗,有些管理公司也不敬業,只一?抄襲,真等到發生爭議事件時,住戶找出當時訂定的規約來看,才納悶當年訂定的規約怎麼會是這樣?怎麼會有許多窒礙難行或者違反法令的「遵守事項」。建議;
 (1)基於規約內容精簡原則及因應法令之變遷,公寓條例已規定之
   事項,自可不必列入規約內容。
 (2)先成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籌組訂定「規約」小組,等到隔
   年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再詳細訂定社區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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